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卢某某(户籍地:河南省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卢某某**镇居民陈某某到卢某某**路与**路交叉口西侧河南省**银行ATM机处取款2000元后,忘记退卡。被告人李某某紧随其后到同一自动取款机处取款时,发现该自动取款机处于继续操作状态,遂使用该卡支取现金5000元,后被陈某某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卢某某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索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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