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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霸州市**物流园****物流员工宿舍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霸州市钜城物流园**号新世纪物流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宿舍行李箱内的4500元现金偷走,后将赃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玉彪

检察员助理:李想

2020年123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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