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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绥化市明水县人,捕前住衡水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无业。2007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6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从衡水市桃城区**小区住处出来溜达,当日22时30分许二人从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西区南门进入该小区,转了几个楼道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后,走到**号楼**单元附近,刘某某在单元门口站着,李某某进入**单元楼道,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红黑相间的欧美骑牌电动车自行车没有上锁,李某某推出电动自行车叫上刘某某上车,由李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小区南门离开,向东行驶到**东区和西区中间的公路,向北到**东区**号楼,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停在**东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然后离开,准备以后再来骑走该盗窃的电动自行车。6月25日21时许,李某某到**东区**号楼**单元楼道准备骑走该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后经衡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欧美骑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9月16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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