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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组**号,现住户籍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2015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2018年8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逃)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公司门口,以砸碎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后备箱内高尔夫球包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元),450毫升飞天茅台白酒两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8元);

2、2019年3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逃)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南门西侧**通讯店,盗窃店内手机多部,充电宝三个(经鉴定,被扣押的五部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4597元);

3、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逃)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附近,以砸碎车玻璃的方式,从车内盗窃香烟十余条,天之蓝白酒两瓶等物品(经鉴定,被扣押的部分被盗香烟及两瓶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7631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现能查证的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乙、孙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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