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务工人员。2011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秀河家园3号楼1单元与2单元中间的停车位,将被害人付某某的一辆路基亚牌互动力哈喽换电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
2020年8月23日,被盗电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付某某,2020年8月29日,付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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