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84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间市****村。1991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到沧县**乡**村谢某某水暖管件厂,盗窃六袋共360个水暖管件。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再次到谢某某水暖管件厂盗窃表弯管7袋共490个、管箍两袋共800个。

2019年10月底至11月9日间,被告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分三次到沧县**乡**村**家门口,盗窃铁质防雷卡子六皮兜共计3900个。

上述被盗物品经认定,总价值为10177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