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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院批准,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红色老年代步车到达安平县西两洼乡东两洼村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机械车处,看到该车上有使用的电缆,随即使用自己车上带着的液压钳将该电缆剪断,后李某某将电缆卖掉得赃款1300元。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290元。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在安平县金地格林小区南侧莲花公园项目部盗窃工程卡扣800余个。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在安平县金地格林小区南侧莲花公园项目部盗窃工程卡扣600余个。被告人将盗窃工程卡扣卖掉,得赃款7600元。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工程卡扣价值663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玲芬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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