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单元****号,现无固定住所。201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各超市门口,伺机盗窃。
1、2020年2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的超市旁边的盛世华兴药店门口,趁失主张某某进药店买药之机,盗窃张某某刚刚购买放于自行车筐内的蔬菜和肉,价值77.93元;
2、2020年4月19日上午11时,在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大街大卖园超市门口,盗窃失主杨某某刚刚购买并放于电动车筐的水果及酸奶等,价值48元;
3、2020年4月19日下午14时许,在保定市向阳北大街惠友超市门前,盗窃失主李某某放于电动车筐内的保暖内衣1件、手机数据线1根、钥匙一串;
4、2020年5月2号上午11时30许,在保定市盛兴西路保百翔和超市门前,盗窃失主葛某某刚刚从超市购买的放在电动车筐里的凉皮、零食和真空包装的鸡,价值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失主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葛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岚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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