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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2********,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当时系福成食品厂货车司机)在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公司**库房内盗窃牛腱子3箱、牛林2箱、水煮鱼1箱,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75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被害单位2万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在亲人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990316****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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