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3********,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2016年2月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徒步窜至赣县区**镇**大道拉车门伺机盗窃车内财物,而后来到**大道***小区上坡路段盗得黄某某停放在该处停车位上的宝马小轿车(车牌:湘A****T)副驾驶储物柜内钱包里的2000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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