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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抚州市临川区**街****村**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车辆窜至抚州市市政府旁边的工地盗窃20多袋蛇皮袋脚手架卡扣约660余个。后将卡扣卖给废品收购店。

2、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租来的车辆窜至抚州市临川区**家园建筑工地盗窃20多袋蛇皮袋脚手架卡扣约660余个。后将卡扣卖给废品收购店。

3、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租来的车辆窜至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工地盗窃20多袋蛇皮袋脚手架卡扣约660余个。后将卡扣卖给废品收购店。

4、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周某某名(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车辆窜至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工地盗窃70多袋蛇皮袋脚手架卡扣约1500余个。后将卡扣卖给废品收购店。

 四次盗窃脚手架卡扣合计3480个,经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脚手架卡扣合计人民币18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建筑工地上的脚手架卡扣3480个,价值合计人民币180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定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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