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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镇**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赖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谢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分骑两辆摩托车从于都县来到会昌县,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李某某等5人协商分两组实施盗窃,由李某某、刘某某、廖某某一组在会昌县**沿街停车位、会昌县**小区北侧巷子内的停车位、会昌县**门口沿街停车位等位置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由谢某某、赖某某一组在会昌县**门口等位置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李某某等人共盗得现金1000余元、“大重九”牌香烟1条外加3包散烟、“软中华”牌香烟1包、“黄鹤楼”牌香烟半条等。2020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会昌县**被会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扣押部分盗窃财物。经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某等人盗窃的香烟价值1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4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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