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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镇江市京口区******便利店**,住镇江市京口区******室(户籍在徐州市丰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城**街**号**便利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主汪某某包内的人民币1300元。

二、2020年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主汪某某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

三、2020年1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主汪某某包内的人民币900元。

四、2020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店主汪某某包内的人民币26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5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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