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嫖娼,于2016年5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未执行),罚款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自9月,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到邳州市新河镇、碾庄镇盗窃电缆线四起,盗窃电缆线共价值6739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 被告人李某某到邳州市新河镇陈集村陈集小学东100米,盗窃变压器电缆线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48元。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 被告人李某某到邳州市新河镇梨园村村部北200米,盗窃变压器电缆线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46元。
3.2020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 被告人李某某到邳州市碾庄镇岱山中学东100米,盗窃变压器电缆线9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245元。
4.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到邳州市新河镇栗沟村栗营组,因被人发现盗窃变压器电缆未果。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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