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楼“**”店内,趁人不备,盗窃店内化妆品共计16件,分别为:**多重防护美肌修颜乳自然色1支、**多重防护美肌修颜乳明亮色1支、**水耀肌晶润眼部凝露1盒、**能光焕眼部精华露(15ml)1个、**能光焕奢润精华液(30ml)1个、**润浸美白滋养乳霜(40克)1瓶、**润浸美白精华液(30克)1瓶、**魅力润颜修容霜SPF42PA+2盒、**魅力幻金凝彩至真修容霜SPF1盒、**胶原抗皱保湿精华液(50ml)2支、**卓越24K保湿精华眼贴(90克)1盒、**卓越24K保湿精华水(150ml)1支、**卓越24K保湿精华液(30ml)2支。上述化妆品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同时主动上交部分被盗化妆品(已发还被害单位),且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项城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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