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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路**号“**鞋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货架上出售的黑色大东牌人造革手提包一只。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9元。

2、2020年5月27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路**号“**外贸服装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货架上的女式短袖衣服二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3元。

3、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路**号“**”服装店内窃得两件女式短袖衣服二件。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22.38元。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三次,总计价值人民币414.3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销售单、批发出货单及相关的照片等;

3.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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