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街**委**组。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1日8时许,至常熟市**镇**路**厂**室宿舍,采用推门入室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黄金耳钉1副;同日10许,又至常熟市**镇**路**号**制衣厂宿舍区**室、**室,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380元,窃得被害人石某某、李某乙夫妇现金人民币31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后将上述4件金器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6150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5794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5794元;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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