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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多次至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欧尚超市及一楼健桥大药房盗窃洗面奶、保健品等商品。经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21.6元。

另查明,上述被盗财物均已被如东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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