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6、7 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缺钱用,便欲通过介绍人办理网上贷款的方式获取提成,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肖某某办理网上贷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评估信用需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为由,骗取被害人小区“去哪儿”APP 的账号及密码,并在被害人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其绑定的手机号,使用该APP 内“拿去花”功能透支消费人民币9309.95 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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