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91********,汉族,大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本市建某某、秦淮区盗窃超市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5.4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2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南京市建某某湖西街4号好又多超市窃得1.5L卫岗巴氏鲜牛奶一桶,价值21.5元;达利园坚果沙琪玛(8枚装)一盒,单价15.9元;味全桃复合果汁一瓶,单价6元;卫岗大果粒风味发酵乳(蓝莓+椰果)一盒,单价8.5元。上述物品总价值51.9元。
2.2020年4月22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南京市建某某福园街69号好又多超市,窃得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360g)一罐,单价4.5元;酷儿橙汁(1.5L)一瓶,单价8.5元;统一鲜橙多(2L)一瓶,单价9.8元。上述物品总价值22.8元。
3.2020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九宜城N91购物中心B1层盒马鲜生超市(大行宫店),窃得乐事经典原味超值分享系列(135g)一袋,单价11.9元;日日鲜蜜豆浆(750ml)一瓶,单价12.9元;盒马葡式蛋挞(4个装)一盒,单价9.9元;鲜肉小馄饨一盒,单价12.8元;树上熟海南贵妃芒(500g)一盒,单价19.9元;湾仔码头三鲜水饺(36只装 720g)一袋,单价33.9元。上述物品总价值101.3元。
4.2020年4月3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459号二楼盒马鲜生超市(东山店),窃得树上熟海南贵妃芒(500g)一盒,单价19.8元;葡式蛋挞(4个装)一盒,单价9.9元;鲜肉小馄饨一盒,单价12.8元;拉面说豚骨叉烧拉面一盒,单价19.9元。上述物品总价值59.4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至第四笔犯罪事实。上述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物品被现场查获,已赔偿第一笔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货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光盘26张。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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