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黑龙江省嘉荫县,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2020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到东台市某药房内,趁买药之机,共盗窃药店内药品三次,经鉴定,涉案药品价值人民币28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到东台市某药房内,窃得一盒舒尔佳奥利司他胶囊。
2.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东台市某药房,趁买其他药品的时候,窃得4盒舒尔佳奥利司他胶囊、1盒消糜栓、2盒定坤丹。
3.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东台市某药房,借买体温计的时候,窃得4盒舒尔佳奥利司他胶囊、2盒快克感冒药、1盒复方倍氯米松樟脑膏、2盒硝酸咪康唑阴道软胶囊、2盒新必奇蒙脱石散、2盒联邦缓士芬布洛芬缓释胶囊、1盒红霉素软膏。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未使用的药品,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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