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上蔡县**乡**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上蔡县**办事处**大道**城东站停车场,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银色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汝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2621元。
2.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沿驻上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镇**庄桥附近时,见到桥东边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遂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实施盗窃,正盗窃第三块电瓶时,被电动三轮车车主王某某发现后逃跑。后经汝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一组四块天能牌电池价格为人民币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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