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利安路同益花园榴莲自由店门前时,发现被害人陈某甲的黑色新蕾牌TDR389Z型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处,且车钥匙插在车头锁上,遂驾驶该辆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至5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市区**花园**栋楼下准备驾驶该辆电动车外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的新蕾牌TDR389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2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物证制作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身份确认表,对盗窃地点、被盗车辆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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