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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80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村四组***号,系村民,2008年因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6日因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2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南郑区看守所。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2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南郑区**镇**村*组张*家院坝,将张*停放的一辆价值2550元的永久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逃离至高台街时,被失主抓获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词;

3现场照片;

4价格认证结论;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李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实施盗窃犯罪,属累犯。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小兵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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