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37岁,1982年**月**日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2********,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枣庄市峄城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35岁,1984年**月**日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4********,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1日报回。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同刘某甲先后至山东省沂源县**庄镇***村、枣庄市**共同或单独实施盗窃六次,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电脑、现金人民币等物品,盗窃总价值为659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六次,盗窃总价值为659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总价值为2800元。
1、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同刘某甲在山东省沂源县大张庄镇宋家峪村到期日被害人董某某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2800元。
2、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3、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盗窃被害人刘某丙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90元。
6、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山亭区**镇**村盗窃张某某现金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人等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钦岭
赵 彤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李某某联系电话:1322077****,刘某甲联系电话:1825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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