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住高密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决)等人,在给昌乐县阳光纸业集团运输进口废纸的过程中,多次将运输的废纸拉至高密市夏庄镇吴某某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集装箱内的进口废纸。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押于昌乐县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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