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李**窜至昆明市西山区云南**学院篮球场,将被害人次里某某摆放在篮球场凳子上的手机(蓝色,oppoRenoZ,256G)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涉案物品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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