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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厨师,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期间,多次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盗窃作案,趁隙窃得各类化妆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购三楼化妆品柜台,将韩束神经酰胺肌底液1个(零售价199元,进货价150.4元)放入衣服口袋内,故意不付款离开超市。

2.2020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购三楼化妆品柜台,乘服务员不注意时,趁隙窃得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BB霜1个(零售价158元,进货价126.4元)、百雀羚活力紧致眼部精华啫喱1个(零售价78元,进货价62.4元),把化妆品包装拆开扔掉后带着化妆品直接离开超市。

3.2020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购三楼化妆品柜台,趁隙窃得百雀羚肌初赋活紧肤精华水1个(零售价218元,进货价190.4元)、百雀羚至臻皙白晶亮焕肤1个(零售价188元,进货价150.4元),把化妆品包装拆开扔掉后带着化妆品直接离开超市。

2020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购三楼化妆品柜台,趁隙窃得百雀羚草本水能量焕颜霜1个(零售价198元,进货价158.4元)、百雀羚草本水能量焕颜凝乳1个(零售价198元,进货价158.4元),把化妆品包装拆开扔掉,欲出超市时被查获。案破后赃物已被追退。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破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单位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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