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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本县********号;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曹某甲(已判决)来到和一酒店对面的被害人郭某某家附近,见郭某某家没人,由曹某甲接应、李某某潜入室内盗窃,二人共盗得现金200元、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块玉、一个保险箱(内无财物)。

2.2017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曹某甲商量再去偷郭某某家盗窃另一个保险柜,然后联系曹某乙、曹某丙(均已判决)携带工具前去帮忙。曹某乙骑摩托车搭着曹某丙去康城豪苑曹某丙家拿来一根铁棍后,四人骑着两台摩托车来到现场,李某某在楼下望风,其余三人用铁棍撬门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共盗得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8000元及黄金项链、戒指、铂金手镯等首饰,销赃后,四人均分赃款。

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戒指价值人民币54660元,铂金手镯等财物因未能查看到标的物的样式、形状,无法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潜逃,于2020年8月18日在贵州省天柱县被天柱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康新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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