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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20年6月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段**号**公园正门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捷安特牌赛车型自行车(价值4323元)一辆,后逃离现场,随即到本市九眼桥销赃,获款300元,赃款耗用。同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592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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