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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30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5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30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从阳朔县**镇**村来到事先踩点的阳朔县**镇**村莫某某的养牛场,盗窃一头黑色母牛,因担心被人发现,便将牛藏于半山腰处,意欲天黑后将牛拉回家中饲养。当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母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4日,被害人莫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素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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