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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吸毒,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6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筹集毒资,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街道**路**号,盗窃受害人陈某甲的一只萨摩耶犬,经鉴定,该被盗萨摩耶犬价值人民币680元。

2、2019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筹集毒资,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街道**路**门口旁的**店门口,盗窃受害人庞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牌TDR40202型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5元。

3、2019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筹集毒资,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街道**街中段,盗窃受害人陈某乙白色启马牌TDR022型,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5元。

4、2019年9月l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为筹集毒资,结伙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街道**街**号**美发店门口,盗窃受害人唐某某一辆蓝黑色美豹煌牌TDR10432型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58元。

5、2019年9月16 E7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为筹集毒资,结伙窜至玉林市玉州区**园门口,盗窃受害人高某某,经鉴定,该被盗二轮 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45元。

6、2019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为筹集毒资,结伙窜至玉林市**保健院2号楼门口,盗窃受害人梁某甲一辆宝蓝色韩马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二轮电动价值人民币1013元。

另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被抓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敬才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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