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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进入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室内,将被害人余某某家中的华为牌3PRO儿童手表、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的现金447元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牌手表价值人民币620元。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表、被盗现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路**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

检察官助理覃聪慧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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