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委**号,现住柳州柳南区**园**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于2020年4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中区东环大道105号信合金融服务大厦工地门前路段,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汽车的车窗砸烂后,将车内15瓶茅台古镇老酒盗走。
2.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中区静兰路东一巷华展华园小区南门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汽车的车窗砸烂后,将车内现金人民币2800元、两瓶赖元帅牌白酒盗走。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冬
检察官助理 敬慧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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