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9********,壮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路**号,住青某某**路**小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经过广西南宁市青某某思贤路绿塘里路口旁的报刊亭,发现被害人龙某某醉酒趴在地板上,手机(灰色,华为P40)掉在腿边,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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