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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79********,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凭祥市南大路新阳红木城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电瓶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2、202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板梅屯村委楼对面的一栋楼房后面,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电瓶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3、2020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凭祥市晟祺新丝路公司斜对面的仓库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电瓶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20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凭祥市凭祥镇**村**屯**号**房楼梯口处,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蓝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电瓶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5、2020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凭祥市晟祺新丝路公司斜对面的仓库门口,将被害人文某某的一辆粉红色捷瑞达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6、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天中午到凭祥万通国际物流园内广西二建建筑工地三号厂房*楼,分三次共盗走265个建筑金属扣件,后将金属扣件卖得赃款人民币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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