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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19〕16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H12473****,汉族,出生地为台湾省桃园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台湾省桃园县**里**街**号(户籍地情况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去至本市白云区机场北路飞云东街13号105房,盗得被害人卢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7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去至本市越某某仓边路福榕里9号504房,盗窃得被害人邓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西装2套,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去至本市荔湾区锦龙北2号605房,盗得被害人甘某某存放在家中的黄金吊坠3只、黄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2只、银手镯2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5857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法,去至本市越某某黄花新村13号204房,盗得被害人潘某某存放在家中的金戒指12只、铂金戒指3只、金项链2条、金手链1条、铂金手链1条、金手镯4只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2349.6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广园客运站候车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景泰北街16号903房起获开锁工具等物品。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实施了4次盗窃,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379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9张。

3、缴获的T字型银白色开锁工具2把、银白色带槽金属片开锁工具替换配件2块、银白色金属探针2条、银白色锡条片88条、银白色金属压片2块、黑色运动鞋1双、ANTA PERFORMANCE单肩包1个(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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