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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2时50分度,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紫某某**镇**路**巷**号门前,趁四周无人之际,拉开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该处小轿车的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调取情况说明、视频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1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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