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4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2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21 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3日 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市场发廊街鲜多多生活超市内,乘被害人梁某某购物不备时,把被害人放在腰包里的一台蓝色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4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鉴控视频及截图;5.价格鉴定意见;6.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