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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立交桥下南侧,趁周边无人之机,盗走被害单位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正在施工铺设的干线电缆线五十米(电缆规格型号为VV-1KV-4*25+16mm2,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212.55元)。经视频研判,民警锁定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随后经过视频追踪,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后民警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了疑似作案工具若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片一盒、戒刀一把、钳子一把、白色手套一双及作案当天穿的裤子、上衣;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照片说明书,被害人单位出具的电缆被盗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材料采购合同书,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毛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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