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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乙(未到案,另案处理)商量好一起盗窃,两人来到河源市高新区科技九路西可模具厂宿舍A栋619房内,盗窃了一部华为mate 20手机、一部vivo x21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盗窃得手后离开现场,后两个人将盗窃的vivo x21手机以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经鉴定,华为mate 20手机价值2610元,vivo x21手机价值1840元。

同年11月2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华为mate 20、vivo x21手机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关手机发票信息、有关微信信息、情况说明;2.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陆某某、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工商;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红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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