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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本市荔湾区**市场贝类场办公室旁自行车停放点,盗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二、2020年3月8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去到上述地点,盗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一辆。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三、2020年3月1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盗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此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1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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