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花都区**镇**路**超市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委**巷**号,暂住广州市花都区**镇**小区**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同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向潘某某借用电动车时偷走潘某某的家中钥匙,后来到潘某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里**区**巷**号**房,用所偷钥匙开门入内,盗得钻石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780元。盗后李某某将所盗钻石戒指以人民币1500元抵押给花都区狮岭镇康正东路56号金信寄卖行。同月16日,金信寄卖行经营人洪某某将李某某抵押的钻石戒指交城东派出所。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的钻石戒指为重量2.98克的18K金钻石戒指,市场参考价为人民币9720元。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检验认定,价格认定标的质量2.98克18K金钻石戒指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0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720元。后钻石戒指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2019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电动车来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甘某某住宅附近,见甘某某住宅大门打开即入内走上三楼,进入邓某某房间内翻找财物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移交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电动车一辆。
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楼周某某的住处,用钥匙企图打开房门锁时被发现,即逃到二楼与三楼之间杂物堆放处躲藏,后被当场抓获移交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连续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部分盗窃因被发现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追回被盗赃物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权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查获的粉红色苹果手机1台、钥匙1条和绿白相间色电动车1辆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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