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前,发现屋内客厅放了一个手提包,李某某乘机入户盗走了被害人黎某甲手提包(无法鉴定价格),包内有现金约人民币710元、充电宝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IPhone6s手机一台(无法鉴定价格)、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诊疗卡一张、锁匙一条、纸巾一包。案发后,在案发现场附近起回李某某丢弃的手提包,手提包及包内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1日李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被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了人民币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兴志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大沥派出所将本案扣押款640元发还被告人李某某,暂存南海区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