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门前,发现屋内客厅放了一个手提包,李某某乘机入户盗走了被害人黎某甲手提包(无法鉴定价格),包内有现金约人民币710元、充电宝一个(价值人民币40元)、IPhone6s手机一台(无法鉴定价格)、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诊疗卡一张、锁匙一条、纸巾一包。案发后,在案发现场附近起回李某某丢弃的手提包,手提包及包内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1日李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被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了人民币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大沥派出所将本案扣押款640元发还被告人李某某,暂存南海区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