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途经本市**镇**村**路猪肚鸡店门口路段时,拉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粤S.9****)车门,盗走其放在车内的1个双肩包(价值158元),包内有钱包1个(价值29元)、各品牌口红唇膏5支(共价值565元)、无线蓝牙耳机1副(价值141元)、吊坠1个(价值900元)、现金纸币约3000余元、硬币9枚(元)及银行卡、身份证件若干等物品。李某某将现金纸币拿出后将其他物品丢弃在一路边草丛里。公安人员于次日在**镇**路**网吧将李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被盗现金2942元,后李带公安人员找回上述双肩包及包内物品。破案后,缴获的物品均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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