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宣告了认罪认罚的制度和规定,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邱某某(另行处理)在平江县县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旧潜水泵、旧电瓶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6日凌晨,在平江县**镇**栋后面的路边,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邱某某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红色豪迈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之后以19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老板何某甲。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该摩托车是2018年3月以3800元购买的二手摩托车,现价值约1000余元;
2、2019年9月4日凌晨,在平江县**镇**路给力通风工程店门口,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邱某某盗走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和一辆黑色铃木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之后以132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店老板何某甲。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该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是2014年以1000余元购买的二手摩托车,该黑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是2018年以1500元购买的二手摩托车;
3、2019年9月16日11时许,在平江县**镇刘家滩的一家废品收购店里,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邱某某盗走被害人李某丙的一些废旧的潜水泵、电瓶、废铁等物,之后以340元的价格将这些物品卖给废品收购店老板何某甲。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其被盗物品价值约2000余元;
4、2019年9月24日1时许,在平江县**镇**区内,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邱某某在盗窃一辆紫色豪江牌男式二轮摩托车时,被梅花西区警务室的保安现场抓获。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紫色豪江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关于李某甲盗窃的赃物去向的说明、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胡某某、张时来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娇
代理检察员:钟志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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