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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岐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日,身份号码6101241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西安市周至县********号,农民。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岐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5月28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抓获,6月1日移交岐山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宋某某、景某某、李某齐(均已判决)窜至岐山县凤鸣镇,盗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桃源聚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红色新大洲本田SDH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80元。赃车在于某某骑用中被盗。案发后,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5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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