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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住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单元**号。2015年9月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后小河江南集团院内,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的紫青色雅马哈电动车的四块48V12A的电瓶(评估价格为239元)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2.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省眼科医院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在此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的四块48V12A的超威牌电瓶(评估价格为265元)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路南彩艺翔图文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在此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的四块48V12A的电瓶(评估价格为278元)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4.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坊东街永安路路口,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粉色爱玛牌电动车的四块48V12A的天能牌电瓶(评估价格为289元)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5.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上北关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邦德牌电动车的四块48V12A的电瓶(评估价格为369元)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侯晓青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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