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室,务工。2014年4月4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31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车停放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利群超市门口给车加玻璃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行至此处,发现未关车门,遂趁王某某不注意将放在驾驶室座上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66元。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搜查、辨认、扣押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