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9月在位于**街道**村委**村**号自己家中经营金鑫茶室,共购置了六张麻将机。2019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聚集桂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等24人(均已被治安处罚)共六桌在其经营的茶室里聚众赌博,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5650元。经查实,被告人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卡片筹码、茶水等服务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所有参赌人员均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不同颜色的卡片做筹码,卡片有三种(黄绿色卡片一张折抵人民币50元、粉色卡片一张折抵人民币10元,蓝色卡片折抵人民币20元),赌博方式有:50元一炮,门清杠上花100元(简称五一)及20元一炮,门清杠上花50元人民币的(简称二五)。打五一的每人交5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某某兑换十张黄绿色卡片,打二五的每人交3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兑换十张粉色卡片和十张蓝色卡片。赌博过程中参赌人员用卡片作为筹码进行流转,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用所持卡片与被告人李某某兑换人民币。参赌人员支付被告人李某某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213****;保证人李国府,联系电话:1361961****。
2.案卷材料4卷、光盘5张、相关物证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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